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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时原出资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——郝影

发布时间:2025-09-16 点击次数:15

当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计划实施债转股时,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是:原出资人(股东)是否还对公司和重整事宜有利害关系?其权益是否应被无条件清零?

根据“权利转化”理论,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,债权人已取得“程序法上的股东地位”,债转股仅是权利的实体化。这是否意味着债转股与原出资人完全无关?答案是否定的。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因重整成功而可能产生的“更多权益”。

更多权益”是指,与立即清算相比,企业通过重整恢复运营所能创造的未来价值。原出资人有权要求分享这部分价值,理由如下:首先,这部分价值是在原清算价值基础上的增值,理应在相关权利人之间分配。其次,该价值的创造源于双方贡献。原出资人创造了公司存续的基础,如商誉、资质、技术等无形资产;而债权人则通过债转股降低负债、盘活资产,并可能在后续经营中贡献力量。因此,这是双方合作的结果。最后,从实践看,各地法院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处理方式不一,有的完全调整,有的部分保留,这也说明原出资人权益并非必然清零。

原出资人分享“更多权益”的方式,即是在债转股方案中为其保留一定比例的股权。核心问题在于:保留多少才是公平的?由于“更多权益”是未来预期价值,难以客观量化,因此必须依靠公正的程序来保障结果的公平性。

一个合理的程序应包括:第一,协商与意见征求。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,应主动征求原出资人意见,这是一个初步的价格发现过程。第二,分组表决。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提交出资人组会议表决。第三,司法审查与听证。若出资人组未通过方案,而债权人组已通过,法院可强制批准。此时,举证责任应由原出资人承担,证明方案不公。法院可通过听证程序,听取各方意见,尤其关注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可观的“未来价值”,并据此作出最终裁定。

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,不能忽视原出资人的权益。通过承认其分享“更多权益”的权利,并构建一个融合协商、表决与司法审查的透明程序,可以在保护原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确保重整程序的效率,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