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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管理人在债权确认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与挑战---王德辉、郝影

发布时间:2025-09-17 点击次数:14

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,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律师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应诉,常面临独特的挑战和角色定位的误解,亟待澄清。

最典型的尴尬场景是:法官时常要求管理人或律师当庭陈述“合同订立的过程”或“交易的细节”。然而,许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早已陷入经营管理混乱、关键人员离职、甚至“人去楼空”的非正常状态。管理人接管的是这样一个“烂摊子”,其职责是清理资产、确认债务,而非企业的原经营管理团队。因此,管理人或律师对于破产前许多交易的具体细节无从知晓,也并非其法定职责。

此时,部分法官能够理解管理人的处境,给予说明情况的机会;但亦有观点认为,管理人既然接管并代表企业,就应知晓企业的一切,这种看法混淆了“破产企业”与“破产管理人”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主体。

管理人的法律定位亟待明确:1.独立的法定机构: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下,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、处理破产事务的独立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。其职责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,公平、高效地推进破产程序,而非破产企业原股东或管理层的延伸。2.全体利益代表的角色:管理人工作的目标是平衡和保护所有受破产影响的主体的权益(包括各类债权人、职工、债务人自身等),其立场是中立的,其行为准则在于法律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,而非单纯维护“破产企业”的个别利益。3.“问题解决者”而非“当事人”:管理人和破产法院一样,是在企业问题爆发后“临危受命”的“解决者”,是在现有混乱局面上面向未来开展工作。将破产企业破产前的违法行为或其管理混乱的责任归咎于管理人,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带来的诉讼中的不利后果,是对管理人角色的误读。

明确角色定位,对于法院正确审理破产衍生诉讼、减轻管理人不必要的诉累、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至关重要。